近日,海丰县赤坑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建设光伏电站,被处以罚款人民币7.44万元,11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耕地上所建建筑物被责令拆除,484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上所建建筑物被没收。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6年3月23日,赤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海丰县赤坑镇屿仔村民委员会屿岭村小组鑫赤光伏电站101号的海丰协鑫光伏电站进行检查。经查,该电站由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于2017年3月动工建设,2017年6月建成并网发电,建有国家电投、1号主变、2号主变等主要设施以及宿舍、办公室、库房等活动板房和硬底化道路,建设区域面积达4960平方米。
调查发现,该项目虽已取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6-441521-44-03-006636),但未取得海丰县自然资源部门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赤坑镇人民政府作出三项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拆除。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前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1平方米耕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建筑物。没收该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84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罚款。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的4960平方米沟渠,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4400元。
据企查查显示,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