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2.2 规 模:预计炉渣石膏产量约 8万吨。受煤种及机组负荷影响,各机组产量都有波动,销售数量以招标方实际产量为准。
2.3 标段划分: 山东公司济宁电厂1、2号炉渣石膏运输服务项目标段包1。
2.4 服务地点: 炉渣石膏装货后运输至济宁电厂周边地区,辐射半径120公里内的终端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内指定的贮存地点,投标方须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将承包范围内的炉渣、石膏全部及时由电厂运输至第三方公司指定地点。
2.5 服 务 期: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
2.6 招标范围:济宁电厂1、2号炉渣、石膏运输,服务期1年。详见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按新的修改: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经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至少具有1项粉煤灰或炉渣或石膏或砂石或煤炭等运输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包括首页、签字盖章页、能体现合同相关具体内容的关键页)等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5月12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05月19日17时00分止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联系办理供应商会员事宜,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在线完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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