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 、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完整的信用信息和“中国 ”的查询截图;信息生成时间和截图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天内); 3.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所投内容拆分投标,所投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